日本明治维新后,改行一夫一妻制,但有迎娶侧室的特殊条款。像明治天皇和正宫皇后没有生育,而有五个侧室生下子女。德仁亲王和雅子妃没有男嗣,民间就有人倡议娶侧室。

  朝鲜半岛

  朝鲜半岛古代亦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朝鲜王朝时代,等级森严,两班贵族、士大夫不能与中人、平民或贱民结为夫妻,等级高的男性只能纳等级低的女性为妾,她们所生的子女亦承袭母亲的阶级,对亲生父亲及父亲正室所生的兄弟姊妹要视为主人侍奉,地位如同奴仆。妾生之女多数亦会被配给士大夫、官员为妾,或嫁给士大夫、官员的庶子为妻。

  除了极少数例子,如朝鲜王朝时代,明宗李峘在位期间,当时的大王大妃文定王后之兄尹元衡之妾郑兰贞(被封贞敬夫人)外,妾不能被扶正为正妻。

  蒙古

  在蒙古,男人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们的妻可能是寡嫂与后母)。

  印度

  印度自古时号称实行一夫多妻,《摩奴法典》中有相关记载,但据历史记载只有帝王才实际上奉行一夫多妻(婆罗门除无子外只可结婚一次)。例如维加耶那加尔国王克里许纳达伐拉亚就有众多妻子。

  古印度法规定高等种姓可一夫多妻,最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欧洲

  古代的欧洲,包括古希腊和罗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为主流。但是罗马法律曾规定男子可以有一个妾,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

  俄罗斯车臣共和国

  俄罗斯车臣共和国副总理曾说,由于战争太多男丁亡,车臣的人口减少,正研究把一夫多妻合法化。“我们必须欢迎这个(一夫多妻的想法),因为我们国家有数百万名孤独的妇女。”伊斯兰教为车臣人的主要宗教,《古兰经》容许男性娶四名妻子,亦是因为当时战乱频仍,大量男性死亡,女性无人照顾,才会容许多妻,其用意并非鼓励男性多妻,而是须照顾因战乱而独留在世的寡妇,以及伴随的失怙孤儿。且要求男性有能力负担供养多于一名妻子,并要对各妻子都平等对待,每娶一名新妻子都要得到现有妻子的同意。但是根据民意调查,大部分当地女性都反对这个想法。

  美国

  早期的摩门教实行一夫多妻,现时分支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于1890年正式宣布结束多妻制度,并从1904年开始将实行多妻制度的会友开除教籍或禁止他们加入教会。但是关于多妻制度的《教义和圣约》第132章仍然存在于教会的标准经文中。美国联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监禁教会会友,没收教会财产,并只要摩门教不终止实行多妻制度联邦政府禁止犹他从美国领地升格成为犹他州。在这个时候,教会宣布收到停止实行多妻制度的启示。不过也有偷偷实行此教义的例子。另一分支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还是多妻制度。分布在亚利桑那州的科罗拉多市和犹他州的希尔戴尔联合起来的双城的社区中,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仍然实行一夫多妻。美国剧集《三楼大丈夫》便是根据此基督教教派的一夫多妻制度而改编,主角信奉摩门教,有3名妻子。

  回教

  回教世界自古实行容许一夫多妻的沙里亚法,容许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须对各妻子公平相待并妥善照顾。并允许男性穆斯林与女奴发生性关系。古代回教国家君主一般不实行四妻制,配偶人数没有限制,除多于四名的正妻外,还可以有多名不同等级的妃嫔以及无配偶身份的姬侍。奥斯曼帝国苏丹在苏里曼一世前不结婚,但在托普卡珀后宫养女奴。由女奴为苏丹生育子女,再选出王储。现代回教国家,君王同时拥有多位妻子的情况仍普遍存在。

  大部分由回教徒主导的国家仍然保留容许一夫多妻的传统沙里亚法,容许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须对各妻子公平相待并妥善照顾。极少数的国家禁止多妻制,但多妻制现象依然存在。

  虽然多数回教国家允许多妻制,但有些国家则对娶第二位妻子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巴基斯坦摩洛哥,男子要得首任妻子首肯,才获准娶第二位妻子。

  犹太教

  犹太人在公元9世纪以前也通行一夫多妻制。

  基督教

  《旧约圣经》中有多位一夫多妻的人物。在现代也有一些现代的学者认为《圣经》主张一夫多妻制,如威廉·拉克(William Luck)及布莱恩·罗宾森(Blaine Rob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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