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是指一个男子同时娶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子为配偶,而多名女子同时间只有一名丈夫的婚姻形式。可细分为平妻制、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多妻多妾制或一夫多妻妾制。在一些回教国家与穆斯林为主的地区,属于“平妻制”的一夫多妻仍是官方合法的婚姻形式。在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由于法律的不可追溯性,在一夫一妻制原则确立之前形成的多妻婚姻,具有合法性。还有一些国家则不承认、不保护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形式。虽然一夫一妻制才是现在大多数国家法定的婚姻制度,但社会上依然可见男子在一夫一妻的婚姻之外保持众多情人的行为型态,并往往以婚外同居、包二奶等形式存在,这些情妇、二奶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其男性伴侣的经济支持,并且有可能被允许生下孩子,形成一名男子在法定婚姻家庭下同时维持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供养婚外情人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一夫多妻”事实。
定义
在文化人类学中,一夫多妻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这习俗是多配偶制的通常的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时拥有多过一位丈夫,即一妻多夫。
值得留意是在人类和动物中,雄性或雌性可以与其他伴侣交配。一夫多妻是指组织起社会的一种正式和长期的关系,而不是对实际行为的详细表达。
各地区法律现状
各国现代法律对一夫多妻的大致规定如图所示。早期古代社会,一夫多妻制广泛存在,而随着基徒教文明(早在基督化前的古希腊罗马,便有一夫一妻传统)的传播,一夫一妻制逐渐取代各地传统文化。中世纪欧洲随着基督教广泛传播,开始奉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并不严格禁止男性与配偶之外的女性保持情人关系甚至生育后代,例如在《圣经》中就记载,亚伯拉罕和妻子撒拉没有孩子,就与其侍女生育了后代;在中世纪欧洲流行的骑士文化中,和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的情人关系甚至成为社会风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东亚诸国自近代以来,民俗相继转为一夫一妻制,逐渐淘汰“纳妾”行为。但是法律上不见得都明文规定。像日本的婚姻法,还保留天皇可以娶侧室的空间;香港英治时期、澳门葡治时期前期,延袭大清律例,允许娶妾。像澳门赌王何鸿燊除合法的一妻一妾外,另有两位无法律关系的姨太太。
在美洲和大洋洲,婚姻制度较为原始并且多样;近代以来,随着欧洲对外殖民,一夫一妻的婚姻形态被殖民者带至这些地方并广泛确立为法定婚姻制度。亚洲除东亚以外的其他地区和非洲地区仍然广泛奉行一夫多妻制。
由于《古兰经》明确表示回教徒可以娶多名妻子(参见:回教婚姻法学),因此大多回教国家法律承认多妻婚姻的合法性。极少数的世俗回教国家,如土耳其、突尼斯法律上禁止多妻婚姻(民间则不一定)。在2011年利比亚内战后,利比亚恢复多妻婚姻的合法性。穆斯林人口占一定比例的国家,如新加坡、斯里兰卡、菲律宾等禁止一般人多妻,但对回教徒允许。厄立特里亚的特定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地区允许。毛里求斯法律不承认回教徒的多妻。
中国
在早期的古代中国(即夏商周),贵族实行多妻制,此时的“妾”是配偶的一种,等级低于“妻”,然而也通过正式婚礼迎娶。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为避免封建制度的继承关系混乱,“一夫一妻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一妻”的原则却未必被普遍遵守,有时会平妻的状况。譬如晋朝的贾充,获皇帝允许有李婉、郭槐两个正妻。敦煌出土唐天宝年间的户籍册中,可以发现许多二妻、三妻之家。在此后诸多金石雕刻和文学作品中也多有一夫多妻的记载。
贵族男子和特定情况下的平民男子可以纳妾,“妾”的身份比正妻为低。所以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形式。三者之中,妻是正式配偶,须明媒正娶,称为“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所生子嗣称为“嫡出”,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极少数情况中,男子可以有一名与正妻地位接近的妻子,称为平妻。除正妻以外,男子可以拥有数量不等的妾,俗称“偏房”、“侧室”、“庶妻”,比妾地位更低的则是姬侍。妾和姬侍(以出身婢女常见)所生子嗣称为“庶出”,地位较低,妾以较为简单的仪式所纳,所生的子嗣即“庶子”仍可能有资格继承家族遗产。姬侍所生子嗣,称婢生子,在法律可以归于私生子,甚至有时不被视为家庭成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