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妻与妾有严格区别,而且在大多数朝代,一般情况男子在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妻以外的其他配偶都是妾。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着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的资格。对于纳妾也有一些规定,比如明代,朝廷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

  清兵入关前的满洲社会奉行一夫多妻多妾制,诸位妻子之间并无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的嫡庶之分。满语贵族之妻则称福晋,贵族可能有多位福晋。众福晋之下,是小福晋、小妻(buya sargan)、婢妾(gucihi)。入关后,嫡庶之分日渐分明。乾隆时,兼祧具有合法性后。民间通常将以兼祧名义再娶,并将再娶之妻认为是另一房的嫡妻,或直接认作平妻。清朝政府后来对此采取了变通的作法,不承认二次或多次娶妻构成的重婚,而视后娶之妻为妾。

  宣统退位后,中华民国建立,虽男女平等思想兴起,但社会风气未变,民间纳妾之风盛行。北洋政府时期,在法律中,男性与妾不是婚姻关系,而是合法的契约关系。法律中,称男性为“家长”,妾即家属之一。妾室享有私产持有权、被赡养权与一定的遗产继承权等。同时有对男性保持贞操的义务。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亲属编》,采行男女地位平等的一夫一妻制。此法律中,虽未提及“妾”,但此后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妾的家属身份仍被认可。1935年,修订刑法后,未得到妻子认可的纳妾行为被视为通奸。

  在纳妾盛行的背景下,民间依旧沿袭清代兼祧习俗,将妾视同正妻,即平妻。京剧名演员梅兰芳先娶王明华。1921年,以兼祧名义娶福芝芳。1927年,再度以兼祧名义娶孟小冬。国民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但此后官员纳妾并非个别现象。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提倡男女平等,但从中国共产党高级领导人到普通党员,重婚现象并不少见——与纳妾制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在与妻子分居的情况下,与其她女性结婚,与前一位妻子既不离婚,也不共同生活,如朱德和他的三位妻子(刘从珍、陈玉珍、康克清)。亦有女性共产党员主动加入多妻婚姻。女共产党员江竹筠在明知党员彭咏梧已有妻子的情况下与他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大陆从法律上和社会生活中严格禁止了“纳妾制”,其后香港、台湾陆续在法律上确立严格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且明确禁止“纳妾”。于法禁之前形成的“妾室”,仍然具有合法性,其法律地位受到保护。今天,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纳妾都是非法的。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对等,法律难以干涉到的个人生活领域,男性以财物供养的方式、在有妻子有家庭的同时和其他一名乃至多名女性保持“事实婚姻”状态的情况(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仍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此后,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会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同时由于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有共同生活的案例。从此以后,中国大陆报刊或日常用语中所出现的“一夫多妻”、“小老婆”等字眼,都仅仅是对“男性同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现象的表述,而并非指一个丈夫可以事实上同时保持两名以上法律认可的妻子。

  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出现大量包养情妇(包二奶)的社会情况。2002年至2007年,中共中央查处了16位省部级高官,其中14人有包养情妇的情节。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重婚罪,但重婚案是需要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如配偶重婚,当事人不起诉,则检察院不起诉。《婚姻法》在保护合法婚姻之余,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外《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同时,中国大陆现行法律已经废除事实婚姻,同居亦不再非法。

  2010年在东莞、珠三角等地女工性生活“一夫多妻较为普遍”引起正在北京出席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南方都市报》3月8日推出的东莞女工性生活调查显示,在制造业发达,男女性比例长期失调,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东莞工厂区“一夫多妻”(因为未结婚,实际上并不是夫妻,只是男女朋友)、女工“养”男友的情况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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