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

  1841年,英国驻华商务总监义律率领的英军占领香港,发布《公告》,宣布在香港采取习惯法,即《大清律例》,管理当地居民。此后,香港政府一直依照清代婚姻习俗,承认“妾”的法律地位。但在判例中,法官对妾的地位有略为不同的见解。一,妾是第二个妻子;二,妾是地位低于妻子的配偶(法语:concubinage)。至1971年前,香港法律承认六种婚姻:按中华民国民法缔结的婚姻;按中华民国民法在香港及中国以外缔结的婚姻;按1843年中国婚姻习俗在香港缔结的婚姻;按香港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因同居关系而获亲友认可的夫妻关系;在外国按当地法律缔结的婚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亲属编》,推动一夫一妻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婚姻法》,彻底推行一夫一妻制。按香港政府分类,此类婚姻即中国新式婚姻(Chinese Modern Marriage)。原有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即中国旧式婚姻(Chinese Customary Marriage)。

  1948年10月,香港政府委托法律政策专员史德邻检讨香港实施的中国法律与习惯。1953年,史德邻报告公布,建议立法废妾。使妻子免受丈夫威迫,接受纳妾。当时,社会团体亦支持废除纳妾制度。立法废除纳妾的建议,受到以香港行政局议员罗文锦为代表的华人权贵的反对。1957年,香港总督葛量洪回复英国殖民地部的资料指行政局华人议员全部反对立法(废除纳妾)。此后,英国政府在英国国会议员政治压力、以及个别官员对男女平等信念追求下,不断向香港政府施压。使得香港婚姻制度改革的尝试缓慢推进。1969年2月,香港总督在立法局施政报告中称,将启动婚姻法律改革的程序。1970年6月3日,《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1971年7月8日,通过《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纳妾制”才改为不合法。自当年10月7日起,在法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

  虽然香港法律在1971年确立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但普遍和公开存在包二奶现象。由于香港与内地收入消费差距极大,低收入的工薪族亦可以以较低的花费在深圳另组家庭。八十年代开始,香港男性开始在深圳长期包养内地女性做二奶。九十年代中期,深圳部分村落由于住满二奶,被谑称为二奶村。凤凰卫视作过一个不完全统计,一个二奶村皇岗社区中被香港人包养的“二奶”有5万人之多。

  2008年,前保良局总理林依丽以个人名义入禀法院告特首曾荫权、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及律政司司长黄仁龙,称他们长期以来无视包二奶引发的社会问题,拖延立例。香港大法官邓国桢表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妇,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这些都是合法的,无需法例监管。”根据1993年制订的《父母与子女条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中国台湾

  台湾日治时期,日本民法规定一夫一妻。但对台湾人纳妾,政府多不干涉。日本还订立台籍男子纳妾的条款,大致上是,妻超过四十岁而无子之男子,经过妻的首肯后,即可纳妾。纳妾之后,必须向警方报备。

  1945年,日本投降,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后,台湾适用中华民国法律,不允许新纳妾,否则触犯中华民国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但是旧时代的思想存在着,许多门阀名人、巨商富贾纳妾,少数政商名流甚至在配偶之外、公开拥有妾室。大企业家如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大同集团创办人林挺生、海霸王蔡洁生等,政治人物如前行政院长张俊雄、立法委员林进兴,演艺界如主播傅达仁、演员雷洪、寇世勋等,均有台面上的如夫人(实为“二奶”,不受法律保护)。

  日本

  古代日本根据‘魏志倭人传’记载“大人皆四五妇下戸或二三妇”,西元三世纪的日本存在过一夫多妻制,也有一夫多妻的妻问婚制度。到了大化革新之后,皇室及贵族亦推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侧室。譬如天皇只会立一个皇后,但是可以有多个嫔、多个女御、多个更衣等等妃子。德川幕府将军只会有一个正室叫做御台所,但可以有多个侧室。大名也可能娶多个侧室,侧室比较多的像关白丰臣秀次超过三十人,但是正室还是只有一个。

  日本封建时代如果不是正式的侧室,那所生的子女也是被视为私生子(御落胤),继承权就不明确。像德川秀忠的私生子保科正之是让保科家收养,水野胜成的私生子水野胜俊则是水野胜成承认。平民也有明确的婚姻制度,在德川幕府时代,与已婚女性通奸(不义密通)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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